广州市番禺动漫游艺行业协会组织垄断协议被罚10万元

2025-03-21 0 8

月度最佳案例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由于我国竞争政策还很不完善,市场秩序不规范,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屡禁不止。目前,行业协会组织垄断协议的案件占工商部门查处的垄断案件的大多数。

12月8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竞争执法第十一号公告,公布了广东省工商局经总局授权查处的广州市番禺动漫游艺行业协会垄断协议案。本案有两个典型的特点,一是行业协会组织会员通过垄断协议限制竞争,另一个是本案涉及“联合抵制交易”垄断行为。查办此类行业协会组织垄断协议案件,对于推进市场准入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升竞争政策的地位作用,统一竞争规则,规制行业垄断行为,加强市场监管,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有着积极作用。同时,分析此类案件的特点、总结此类案件办案经验,可为各地查办此类案件提供借鉴。

综上,本案被《公平周刊》编辑部评选为月度最佳案例。

案情简介

2013年3月13日,《广州日报》刊登了一篇名为《广州会展业惊现“排他协议”——产业过剩竞争激烈“搭车展”“撞车展”频上演》的报道,反映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动漫游戏产业博览会的主办方当事人发起了一份由52家会员及联盟企业共同签署的《展会联盟协议书》涉嫌为垄断协议。该协议书明确规定,当事人的会员单位及联盟企业仅参加由当事人主导、主办或者承办的广州展会,不能参加与本行业无关或协会认为不能参加的展会。经初步核查,广东省工商局认为上述报道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垄断。2014年7月21日,经国家工商总局授权,广东省工商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2012年5月25日,当事人草拟了一份《展会联盟协议书》。2012年6月2日,当事人召集有关协会会员企业召开“第二届理事工作会议”,共有21家会员企业派代表参加了本次会议。在此次会议上,当事人组织与会企业讨论并通过了其草拟的《展会联盟协议书》,并以“会议记录”形式明确,从2013年开始倡议会员企业只参加由当事人主导或承办的展览会,推行《展会联盟协议书》。本次与会的企业中,有19家企业现场在上述协议书上签名盖章。会后,当事人的两名工作人员将上述协议书送到本行业协会的其他会员处,征集签名、盖章后拿回协会。最终有52家会员企业在《展会联盟协议书》上签名、盖章,成为《展会联盟协议书》的签约企业。

《展会联盟协议书》载明,“广州市番禺动漫游艺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本协议的联盟企业郑重承诺:除本协议约定的特殊情况外,仅参加由本协会主导、主办或者承办的广州展会,如番禺商用动漫游戏产业博览会(GAGA展)、广州电子游戏国际产业展(GTI)。在参与上述展会过程中遵守协会的相关指引,共同打造文明办展、参展的良好行业氛围。协会会员单位、本协议联盟企业一致同意,抵制非法展会、绝不参加与本行业无关或者协会认为不参加的展会,共同建设合法、公平、有序的办展环境,共创番禺动漫游戏、游艺产业的美好未来”。

执法机关认为,《展会联盟协议书》的签署者是当事人的52家会员动漫游艺企业,属于经营同种或类似业务的独立经营者,在广州市区域内相互之间具有明显的竞争关系。这52家会员企业达成了协议,并通过签字、盖章,以《展会联盟协议书》的书面形式表现出来,对签署企业产生现实或者潜在的制约力和影响力。《展会联盟协议书》中,所有协议签署企业统一承诺,仅参加由当事人主导、主办或者承办的广州展会,如需参加非当事人主导、主办或者承办的其他广州展会,需经过当事人的书面批示,上述协议内容对各协议签署企业参加展览会的选择权进行了限定,其实质是各签署企业联合抵制了广州市范围内除当事人主导、主办或者承办的动漫展会之外的其他动漫展会,排斥、限制动漫游戏展会行业本应有的自由竞争。

综上,执法机关认为本案所涉的《展会联盟协议书》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禁止的“联合抵制交易”垄断协议。当事人通过协议深度介入并制约了相关会员企业在参加行业展览会方面的选择,对《展会联盟协议书》的达成起到了组织和推动作用。

本案中,当事人提出了几点抗辩理由,但执法机关以未能提出符合《反垄断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豁免情形为由,不予采纳。

执法机关认为,《展会联盟协议书》的内容涉及相同或类似行业有竞争关系的动漫游艺企业,在行业展会的选择上,联合抵制当事人主办、主导或承办以外的行业展会,排除、限制了广州地区动漫游艺展览行业的自由竞争,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所指的联合抵制交易垄断协议。当事人积极主导并全程参与了《展会联盟协议书》的起草、签署过程,为该垄断协议的成功达成发挥了重要作用,其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六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行业协会组织或推动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

破除联合交易垄断督促行业协会合规

行业协会一直是组织垄断协议行为的重灾区,也是反垄断执法机关的重点监管对象。本案涉及的“联合抵制交易”垄断行为,并不是《反垄断法》规制的常见违法行为类型,目前仅见2012年湖南省物价局查处的湖南娄底保险行业价格垄断案涉及此类垄断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在目前行业协会反垄断合规体系并不完善的现实局面下,执法机关应当加大对参与行业协会活动的反垄断合规监管力度

本案为联合交易垄断行为

当事人因组织会员从事联合抵制交易的垄断行为,被广东省工商局罚款10万元,这是又一行业协会因涉嫌垄断被查处。《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施行以来,受到反垄断调查、处罚或者民事诉讼的行业协会超过30家,涉及混凝土、水泥、节能检测、砖瓦、旅游、图书、造纸、保险、证券、驾驶培训、黄金饰品、洗浴、水产等行业。

《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不得联合抵制交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第七条进一步将联合抵制交易细化为3种类型,即联合拒绝向特定经营者供货或者销售商品,联合拒绝采购或者销售特定经营者的商品,以及联合限定特定经营者不得与其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本案中,当事人组织其52家会员签署《展会联盟协议书》,约定联合抵制广州市范围内除该协会主导、主办或者承办的动漫游戏展会以外的其他动漫游戏展会。这52家会员的联合抵制行为属于《规定》中所述第二种——联合拒绝购买其他动漫游戏展会的服务。此外,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六条,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联合抵制交易,而当事人恰恰是本案中联合抵制交易的组织者。

联合抵制交易是《反垄断法》明确禁止的典型垄断协议行为,一方面其可能损害从事联合抵制行为的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另一方面可能损害被抵制的经营者所在市场的竞争。涉案当事人的联合抵制交易行为如果不能满足《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的豁免条件,将受到反垄断执法机关的处罚。本案中,当事人组织其会员联合拒绝参加其他动漫游戏展会,不但排除了会员之间参加其他动漫游戏展会所产生的竞争,也限制了不同动漫游戏展会之间的竞争。对此,当事人未能提供符合《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的豁免情形。因此,广东省工商局依据《反垄断法》查处此联合抵制行为于法有据。鉴于目前对联合抵制交易的反垄断执法实践较少,本案可为各地查办此类案件提供借鉴。

行业协会应加强合规建设

行业协会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主要是组织会员限制产能、划分市场或者固定售价,排除、限制会员之间的市场竞争。本案的警示意义在于,行业协会在进行反垄断合规体系建设时,也应当将组织会员企业的联合抵制行为纳入禁止从事的范畴。

从本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可知,广东省工商局仅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并没有对签署《展会联盟协议书》的会员进行处罚。本次联合抵制行为主要是由当事人组织和推动的,《展会联盟协议书》由当事人草拟,主要受益者也是当事人,这可能是当事人的会员没有受到处罚的原因。

企业有参加行业协会活动的现实需求,如参与行业标准讨论、就有关行业政策与政府主管部门沟通等。本案中,当事人要求会员企业签署联合抵制其他行业展会的协议,会员企业完全可以以违反《反垄断法》为由拒绝签署,避免卷入反垄断调查甚至反垄断诉讼的法律风险。实践中,建议企业甄别所有行业协会组织的活动、留下有关会议记录,并设定参与行业协会活动的准则。

案评人 邓志松(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行业协会与企业应加强反垄断合规审查

行业协会与企业都应构建反垄断合规审查机制,实现从事后末端审查环节到源头控制环节的拓展。具体而言,行业协会应当发挥在行业领域的龙头引领作用,制定反垄断合规正面与负面清单,为自身与会员企业提供合规审查指南。企业应当构建反垄断合规培训、合规审计与备案审查制度,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与文件,如协议、决议、纪要、备忘录等

本案中,当事人为行业协会,属于社会中间层主体。这类主体应当独立于政府与企业,为政府干预市场、市场影响政府和企业之间相互联系起中介作用。但在实践中,一些行业协会滥用其行政权力,沦为行政垄断的附庸;另一些行业协会没有划清合法与非法的界限,为了协会利益或会员企业利益而损害竞争机制。本案属于第二种情形。

根据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可得出以下结论:一是行业协会涉嫌垄断的案例聚焦在垄断协议行为规制领域,原因是其常常为垄断协议的主导力量与“关键推手”;二是行业协会所实施的行业内部自律行为不具有天然正当性与合法性,这类行为应当接受反垄断执法机关的审查;三是由于行业协会主导的横向垄断协议具有显著损害竞争的影响,所以执法机关依据本身违法原则,确认签署《展会联盟协议书》行为天然具有损害竞争影响,构成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

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写明,本案的调查起因是《广州日报》的相关报道,这反映出反垄断执法机关能够主动收集社会监督信息,积极回应民生热点,大力查处垄断行为。办案机关依据《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与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处罚,法律依据准确,执法力度适当。

由于仅看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一览案件调查全貌,笔者建议办案机关注意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晰案件细节。本案典型之处在于,行业协会主导垄断协议的行为不是直接为会员企业牟利,而是为了增加协会本身主导、主办或承办的展会的收益。也就是说,当事人具有利用行业协会职责之便谋取自身经营利益的嫌疑。由于该行业协会属于社团法人,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建议执法机关进一步明晰行业协会开办展会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的经营性质。本案中,执法机关只处罚了行业协会,对52家通过签署协议主动参与垄断行为的会员企业未予处罚。依据《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52家企业从事了联合抵制交易行为,且不具有法定豁免情形,建议执法机关说明不予处罚的缘由。

本案中,由于当事人主导推进了横向垄断协议,直接导致鸿威展览公司等企业主办的相关展会客源流失,给后者造成可观的经济损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鸿威等受害企业可以依法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但可惜的是,此规定未包含计算垄断行为受害方损失的细化标准,而受害企业又常常无法提供客源流失所造成经济损害的直接量化数据,能否真正达到补偿受害人损失的效果,不得而知。期待最高人民法院与反垄断执法机关能够出台相关垄断行为损害赔偿计算办法,解决这个难题。

案评人 翟 巍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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