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展会 城阳区会展补贴政策

2024-09-17 0 922

城阳区会展补贴政策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会议和展览(以下简称会展)业发展,发挥财政政策的激励引导作用,实现会展业高质量发展,城阳区结合实际,出台《关于支持会议和展览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政策扶持范围

(一)扶持发展的会展项目应符合中央、省、市关于清理规范庆典、论坛(会议)、展会等的相关要求,符合《山东省节庆论坛展会活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具体扶持范围如下:

1.新建或改建专业会展场馆的投资方。

2.举办固定展会的主办方、引进国内外大型巡回展会的主办方、落地的知名会展公司、展馆出租方。

3.参加经区贸促会组织、认可的会展活动的本区企业。

4.政府部门参与会展活动的服务保障工作、新会展项目的引进、宣传推广、对外交流、调研、培训、行业评估等活动。

5.场馆、会展项目进行国际展览业协会(UFI)、国际大会和会议协会(ICCA)认证。

(二)有下列情况的会展活动不适用本办法的补助或奖励:

1.已获得各级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会展活动。

2.未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备案手续的会展活动。

3.系统、行业和部门内部会议。

扶持补贴标准

(一)支持会展场馆发展

1.支持新建或改建专业会议或展览场馆。新建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会议中心或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专业展览场馆的投资方,可获得一次性补贴150万元;改建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会议中心或专业展览场馆的投资方,可获得一次性补贴100万元。

(责任单位:区贸促会、区财政局)

2.提升专业展馆竞争力。全年举办3万平方米及以上展会达到5个或10万平方米及以上展会达到2个的展馆,补贴50万元;按照增量,每增加一个3万平方米及以上展会,补贴10万元,每增加1个10万平方米及以上展会,补助30万元,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责任单位:区贸促会、区财政局)

3.支持场馆国际认证。我区展馆取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等权威机构认证的,给予一次性补贴15万元。

(责任单位:区贸促会、区财政局)

(二)支持各类展会项目

4.支持举办固定展会。对在区贸促会登记备案的会展场馆举办的3天及以上、展览规模达400个标准展位、展览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各类固定展会,按实际销售的标准展位(9平方米/个标准展位,特装展位按标准展位面积数折算,以下同)数量进行补贴,补贴届数原则上不超过三届。首届给予每个标准展位补贴600元,第二、三届分别按照每个标准展位补贴500元、400元。单个展会每届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责任单位:区贸促会、区财政局)

5.支持引进一般类展会。引进由国内外知名会展机构、企业、协会等在国内外其他城市举办的专业展览项目,展览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400个标准展位以上,给予承办方20万元补贴,每增加1万平方米(标准展位不少于400个),给予5万元补贴。室外展览面积按70%折算为室内面积。同一展会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责任单位:区贸促会、区财政局)

6.支持引进全国性或国际性大型巡回展。支持由全国性行业协会、央企、世界500强、国内500强或知名展览机构等在我区举办各类全国性或国际性的大型巡回展。对在我区举办的各类大型巡回展,举办天数在3天及以上,展览面积达5万平方米或标准展位数达2500个,实行基数补贴100万元。实际展览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展会,在基数补贴基础上,超5万平方米的面积部分按每平米10元进行补贴。单个展会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责任单位:区贸促会、区财政局)

7.支持展会项目国际认证。由我区机构或企业在我区固定举办的、取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等权威机构认证的展会项目,给予一次性补贴50万元。

(责任单位:区贸促会、区财政局)

(三)支持本地企业参加国内展会

8.本区企业参加在我区举办的且由区贸促会评估、认可并登记备案的展会,给予实际支出展位费、特装费80%补贴,同一企业同一展会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万元。凡同一项目符合上级、区政府其他文件同类补贴政策的,不重复享受。

(责任单位:区贸促会、区财政局)

9.本区企业参加由区贸促会组织的境内重大行业展会,给予实际支出展位费、特装费50%补贴,同一企业同一展会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万元。凡同一项目符合上级、区政府其他文件同类补贴政策的,不重复享受。

(责任单位:区贸促会、区财政局)

(四)培育会展企业

10.支持新注册会展企业落地。知名会展机构在我区新设立从事会展业务且在我区依法纳税的独立法人企业,年度内在我区举办一次1万平方米(标准展位不少于400个)以上展会,给予注册会展企业30万元补贴;年度内举办两次1万平方米(标准展位不少于400个)以上展会,给予注册会展企业50万元补贴。

(责任单位:区贸促会、区财政局)

11.支持会展企业做大做强。独立法人会展企业(指从事会议、展览、节庆活动的策划和组织、布展设计和搭建、会务承办和服务等业务的各类会议、展览、节庆、公关、传播、顾问等企业),在其注册成立后的三年内,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经统计部门确认达到入库纳统标准1000万元以上的年度,给予30万元经营业绩补助扶持。

(责任单位:区贸促会、区财政局)

(五)支持重大会议(论坛)举办

由省级以上各类行业协会或学会学术机构、高校、行业主流媒体、世界500强企业、全国500强企业主办,在我区举办的国际或国内非政府补助专业会议(论坛),会期不少于2天、参会人数200人以上、住宿间夜数300间夜以上的,给予会议组织方一次性补贴。展会同期举办的配套论坛,原则上不给予补贴。

12.支持举办国内会议(论坛)。参会住宿总间夜数达300的,给予10万元补贴。超过300间夜数的部分,每增加100间夜数,补贴2万元。单个会议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80万元。

(责任单位:区贸促会、区财政局)

13.支持举办国际会议(论坛)。对于参会人员有3个及以上国家或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人士或国际性组织参加的,境外参会人员达20%(含)以上,参会住宿总间夜数达300的,给予30万元补贴。超过300间夜数的部分,每增加100间夜数,补贴3万元。单个会议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责任单位:区贸促会、区财政局、区外事服务中心)

14.支持会议项目国际认证。在我区举办的取得国际大会和会议协会(ICCA)认可的国际会议,每次给予补贴5万元。

(责任单位:区贸促会、区财政局)

会展业发展资金保障

会展活动(展会、会议)引进、自主培育、宣传推广、服务保障、交通运力补贴、展馆运营及内部配套等支持会展业发展所需要资金,根据实际考核认定列入第二年预算,资金的年度预算和使用管理由区贸促会负责。对于区政府主办或重点引进的重大会展项目的补贴,实行“一事一议”,由项目牵头单位会同区贸促会提出资金使用方案,报区政府研究决定。

区贸促会(为我区会展业发展主管部门),应本着节约高效的原则,根据会展产业发展和工作需求统筹会展产业发展规划、招展引会、宣传推介、交流合作、人才培训等工作,编报年度会展工作项目计划,纳入预算评审,根据评审情况给予经费保障。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按相关政策执行。本意见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区贸促会负责解释。

《关于支持会议和展览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政策解读

解读人:区贸促会会长孙双群

一、《意见》的依据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15号文件促进会展业改革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5〕30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会展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6〕18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会展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青政办发〔2018〕22号)。

二、《意见》的目的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区会议和展览(以下简称会展)业发展,发挥财政政策的激励引导作用,实现我区会展业高质量发展

三、《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参照市、西海岸新区、即墨区、平度市等支持会展业发展的扶持补贴标准,从支持会展场馆发展、支持各类会展项目、支持本地企业参加国内展会、培育会展企业和支持重大会议(论坛)举办5个方面,制定了共14条扶持补贴政策。一是支持会展场馆发展。1.支持新建或改建专业会议或展览场馆。2.提升专业展馆竞争力。3.支持场馆国际认证。二是支持各类展会项目。4.支持举办固定展会。5.支持引进一般类展会。6.支持引进全国性或国际性大型巡回展。7.支持展会项目国际认证。三是支持本地企业参加国内展会。8.本区企业参加在我区举办的且由区贸促会评估、认可并登记备案的展会给予补贴。9.本区企业参加由区贸促会组织的境内重大行业展会给予补贴。四是培育会展企业。10.支持新注册会展企业落地。11.支持会展企业做大做强。五是支持重大会议(论坛)举办。12.支持举办国内会议(论坛)。13.支持举办国际会议(论坛)。14.支持会议项目国际认证。

四、《意见》扶持范围

(一)扶持发展的会展项目应符合中央、省、市关于清理规范庆典、论坛(会议)、展会等的相关要求,符合《山东省节庆论坛展会活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具体扶持范围如下:

1.新建或改建专业会展场馆的投资方。

2.举办固定展会的主办方、引进国内外大型巡回展会的主办方、落地的知名会展公司、展馆出租方。

3.参加经区贸促会组织、认可的会展活动的本区企业。

4.政府部门参与会展活动的服务保障工作、新会展项目的引进、宣传推广、对外交流、调研、培训、行业评估等活动。

5.场馆、会展项目进行国际展览业协会(UFI)、国际大会和会议协会(ICCA)认证。

(二)有下列情况的会展活动不适用本办法的补助或奖励:

1.已获得各级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会展活动。

2.未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备案手续的会展活动。

3.系统、行业和部门内部会议。

五、《意见》的有效期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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