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展会 杭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展会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4-09-17 0 346

杭政办函[2004]54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庆典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委办发[2003]4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展会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53号)精神,切实加强对我市展会、节庆活动(包括各类展览会、博览会、洽谈会以及招商引资、经贸洽谈等为主要内容的节庆活动,以下简称展会)的引导和管理,促进展会健康有序地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展会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引导各类展会向市场化方向发展

(一)要充分认识举办展会的重要意义。展会作为大都市产业的一项重要内容,已成为我市扩大贸易、拓展市场、带动旅游等服务业发展的重要载体。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举办展会对推动我市经济快速发展的积极作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政府培育会展产业的导向作用,转变职能,依法行政,改进作风,规范管理,促进我市展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二)要加强对展会的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实际出发,规范展会的审批和管理,加强监督,努力提高展会的质量、档次和实效。要打破行业垄断,减少行政性干预,努力为展会营造良好的环境,确保展会有序开展。不得以举办展会的名义搞乱摊派、乱收费。

(三)要加强对展会发展的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拓展会展市场,承办各类展会。要充分发挥市会展业协会等行业机构的作用,逐步引导展会向市场化、产业化、品牌化、专业化方向发展。要把原来由政府或政府部门主办和承办的展会视情况交由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主办、企业承办,或通过招投标的形式确定举办单位。

二、合理安排以政府名义举办的展会

(一)各级各部门要合理安排并严格控制以政府名义举办的展会,逐步减少政府直接主办、承办展会的数量和同一展会的次数。除西湖博览会、休闲博览会、对外投资洽谈会、杭产品展销会等少数大型的、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的展会外,市政府原则上不主办、承办或联合举办各类商业性展会活动。各级各部门不得以市政府名义举办各类展会。确需以市政府名义举办的,需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二)要积极邀请国家有关部门及国际组织来杭州举办大型展会,对少数确需以市政府名义参与举办的,须报市政府研究决定。原则上市政府不安排经费补贴。对确定以市政府名义举办的此类展会,要落实具体的承办运作机构,并加强对承办情况的检查监督。

三、规范展会的审批和管理。

(一)需报批的展会,按以下要求办理:

1、需报省政府审批的展会,承办单位应在举办展会之前4个月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市政府,文件内容应包括:拟举办展会的理由、条件、名称、内容、规模、时间、地点、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拟邀请领导、经费来源组织实施机构安全保卫预案等。由市发展会展业协调办公室提出可行性意见,市政府审定后报省政府。

2、需报国家有关部委审批的展会,有关承办单位应事先与国家有关部委衔接,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市政府,市政府审定后转报国家有关部门或函商省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举办或承办全国性或跨省的展会,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需以市政府名义举办或邀请的各类展会,按以下要求办理:

1、需以市政府名义举办的展会,承办单位应在展会举办前3个月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市政府。文件内容应包括:拟举办展会的理由、条件、名称、内容、规模、时间、地点、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拟邀请领导、经费来源、组织实施机构、安全保卫预案等。由市发展会展业协调办公室统一进行前期审查并提出可行性意见,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未按有关规定报批、经费不落实、主承办单位关系不明确以及纯商业性的项目,市政府一律不参与举办。

2、需以市政府名义邀请国家、省有关部门联合举办的,承办单位应事先与国家、省有关部门进行衔接,并将有关情况报市政府研究决定。同意邀请的,由市政府函商国家、省有关部门。

(三)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要严格控制自行主办、承办展会,确需参与举办的,应填报《杭州市政府系统举办展会备案表》并附展会方案,并在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将活动总结报市政府。有关材料应同时抄送市发展会展业协调办公室。

(四)需邀请国家和省政府领导人出席的展会,必须按有关规定邀请。市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出席一般性展会的礼仪活动。确需市政府领导出席的重要展会,应提前15天报市政府办公厅,由市政府办公厅统筹安排。展会承办单位不得向领导个人发邀请。涉及西博会项目邀请市政府领导的,由市西博办统一按规定程序报送方案。

(五)凡以区、县(市)政府或市政府部门、单位名义主办的展会,主办单位要加强对宣传广告设计、制作、发布的审查。市政府主办的展会,承办单位应在广告发布前将发布内容和样式报市政府审核。

(六)各级各部门在展会举办过程中,要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切实做好安全保卫和公共卫生工作,严防事故发生。展会承办单位必须在展会举办前30天将安全防范工作方案和公共卫生工作预案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和卫生监督部门。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实的展会一律不得举办。

二〇〇四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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