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八方公司与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情摘要
八方公司是名称为“可安装在自行车车架上的电动助力自行车用组件”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权处于有效期内。八方公司从“闲鱼”网站上公证购买被诉侵权产品“某中置助力电机”,公证保存某公司在官网上展示“电动自行车中置驱动系统”的宣传页面。八方公司主张被告公司制造、许诺销售、销售的“某中置助力电机”系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请求法院判令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裁判结果
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区别技术特征之一是:涉案专利技术特征为连接机构,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技术特征为复合式双超越离合器。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无法直接、明确地确定实现“连接机构”的具体实施方式,据此可以认定“连接机构”为功能性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实现连接作用的是“复合式双超越离合器”,辅助齿轮与链轮通过该复合式双超越离合器同轴连接,从而实现链轮、辅助齿轮分别向驱动轴单向传递扭矩的效果,链轮与辅助齿轮之间亦为单向传动。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相比,与说明书中“连接机构”具体实施方式既不相同也不等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具有创新性,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判决驳回八方公司诉请。
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说明书和附图描述限定功能性技术特征保护范围的典型案例。权利要求的解释过程是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过程。功能性技术特征的认定和解释应当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通过阅读说明书和附图并理解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的贡献,以此确定功能性技术特征的准确含义。该案依法限制性解释功能性技术特征,合理界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既符合专利法鼓励创新创造的立法宗旨,也保护市场主体的正当创新。
冯某与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案情摘要
原告拥有一项名称为“一种电动车车架连接导电缓冲套”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的权利要求为:1.一种电动车车架连接导电缓冲套,包括导电金属材质的管套本体,所述的管套本体外侧套设有导电材质的缓冲套体,所述的管套本体与缓冲套体之间设置有橡胶填充体,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管套本体与缓冲套体之间的橡胶填充体内设置有导电连接体。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电动车车架连接导电缓冲套,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导电连接体为导电弹簧。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保护范围为权利要求1。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包含以下技术特征:1.导电金属材质的管套本体;2.管套本体外侧套设有导电材质的缓冲套体;3.管套本体与缓冲套体之间设置有导电橡胶填充体。原告认为被告销售和生产的产品侵犯其专利权。
裁判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原告主张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经比对,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在橡胶填充体内设置导电连接体这一技术特征。关于原告提出的被告技术方案是在橡胶填充体内加入导电粉或导电炭黑的主张,以及导电橡胶与涉案专利中橡胶填充体内设置导电连接体构成等同的主张,不能成立。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没有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故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的认定及裁判结果对于新材料领域的专利等同侵权判定具有重要参考意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橡胶填充体起缓冲作用,导电连接体起导电作用,二者技术功能独立,属于不同的技术特征。被控侵权产品中的导电橡胶填充体既起到缓冲作用,也起到了导电作用。导电填料和复合物基体通过一定工艺制作而成的导电橡胶,已经是一种有别于橡胶导电填料的新的物质,具备了新的功能和作用,并非是橡胶与导电填料的简单罗列组合,两者不能进行拆分。实用新型保护结构,不保护材料本身,不能扩大延伸到材料的微观领域,导电橡胶中的导电微粒无法“设置”,不能像“导电弹簧”一样可称之为“连接体”。直接使用导电橡胶填充与在橡胶填充体中设置导电连接体,属于两种不同的技术手段,这种不同也并非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的,在电动车车架领域具有一定的技术进步,不符合认定等同特征的基本要件。
王子公司等与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情摘要
王子公司是一项名称为“具有多管结构的射箭弓”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权处于有效期内。霍伊特公司为该专利排他实施许可人。王子公司公证购买某公司销售的印有商标标识的被诉侵权产品复合射箭弓。王子公司、霍伊特公司主张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7、8、10、13-18的技术特征全部相同,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裁判结果
经比对,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全面覆盖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1、2、7、8、10、13-15的全部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6具体限定安装部件成型方式,权利要求17对于安装部件材料进行限定,权利要求18限定安装部件与弓把部分的制造方法为共同模塑。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安装部件为预成型,不能确定安装部件与弓把部分是共同模塑制成。因此,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包含涉案专利权权利要求16-18技术特征,但全面覆盖权利要求1、2、7、8、10、13-15的技术特征,落入并列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判决被告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产品专利方法特征与结构特征保护范围具备不同的认定标准的典型案例。在国际贸易繁荣背景下,具有专利保护的国际体育用品大量出现在国内市场。此类专利一般既有结构特征,也有方法特征。能用结构限定特征的,应当使用结构特征,只有在不能用结构特征限定,或不如用方法限定清楚的情况下,才能够使用方法特征。因产品专利保护力度强于方法专利,权利人有将方法专利写成用方法特征限定的产品专利的倾向。如果按产品专利保护力度进行保护,会使权利人获得不当扩大保护。
远程电子公司与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案情摘要
原告远程电子公司为涉案实用新型专利“一种手动电动一体式执行机构”的专利权人,其在1688网站上发现被告某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开关型电动执行器)。2020年8月被告参加了在上海国家会展中心举办的世界环保博览会——上海国际泵管阀展,在展台背景屏幕上以及以实物的方式公开展示了系列阀门电动执行器产品,在展会分发的宣传册中也记载了阀门电动执行器产品。其后,经原告对案外人购买的涉案产品进行保全公证。原告认为,被告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阀门电动执行器已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对原告的专利侵权,请求判令被告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裁判结果
被告公司生产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对应的技术特征仅在“在行程轴的端部固定有阀位指示盘”与专利“行程轴的端部固定有阀位指针”不同,属于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的特征,该特征构成等同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3-5中包含的技术特征完全一致构成相同特征。即,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5引用权利要求1时,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5的保护范围。同时,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并未被被告公司主张的现有技术方案全部披露,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也不能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该现有技术与所属领域公知常识的简单组合,其现有技术抗辩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远程电子公司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远程电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典型意义
本案系法院依职权主动适用等同侵权判定有效的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近年来,直接实施他人专利技术的侵权行为已经越来越少,更多的是将他人专利通过非实质性的改动方式实施侵权行为,因此当侵权行为不构成相同侵权时,判断是否构成等同侵权成为专利权侵权案件审理的关键。等同原则系针对专利权人在撰写权利要求时,不能预见到侵权者侵权时可能采取的所有侵权方式这一情况,对权利要求的文字所表达的保护范围作出适度的扩展,将仅仅针对专利技术方案作出非实质性变动的情况认定为构成侵权,可以有效保护当事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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