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种业大会 公证种子不够、无性繁殖品种……新品种维权如何选择样品?

2024-10-23 0 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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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1-13日,第二十二届广东种业大会在广州举行

近年来,由于种业市场品种同质化、仿冒套牌等问题较为严重,侵权行为易发多发。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的问题也较为突出。在认定是否侵权的过程中,需要将被诉品种与拥有品种权的品种进行样品比对,因此,选择正确的样品对于维权至关重要。

植物新品种权人对其授权的植物新品种享有的独占权,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而在实践中,欲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必然需要将被诉繁殖材料与涉案品种权进行比对。比对的对象即为两个品种的样品,如果样品本身存疑,显然会影响侵权行为的认定,因此,维权中植物品种样品的选择至关重要。

01

缺乏标准样品,原告承担不利后果

植物新品种权利人维权时,在保藏了标准样品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选择标准样品作为对比检测的样品。标准样品是证明植物新品种独特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重要依据。如果没有选择标准样品,权利人在维权过程中可能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而被诉品种的样品,需要使用公证等方式进行证据固化,以保证其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在“WG646”玉米品种侵权纠纷案件中,原告五谷公司在被诉品种制种地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处工作人员对取样、封存等保全过程进行拍照、录像。并在公证员监督下,将保全的种子邮寄北京玉米种子检测中心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显示,对比的两品种为相同品种。张掖中院一审审理过程中,被告鸿泰公司认为五谷公司提交的检验报告没有确定标准样品的来源,要求由农业农村部提取“WG646”标准样品,与五谷公司公证封存的样品及鸿泰公司在委托东三村生产时封存的样品进行真实性鉴定。张掖中院委托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将五谷公司公证保全的样品与鸿泰公司在东三村制种时封存的HT17-9样品与“WG646”标准样品进行真实性鉴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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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查阅该案判决书

(2022)最高法知民终136号

在“彩甜糯866”案件中,原告恒彩公司提交了检测报告,采用SSR标记法进行检测,共比较40个位点,差异位点数均为0,判定为极近似或相同品种。被告郑州华为种业公司对检测样品提出质疑,认为无法证明送检的样品为公证保存的样品。被告郑州华为种业公司也提交检测报告,采用SSR标记法对郑州华为种业公司提供的送检样品“彩甜糯866”和对比样品“彩甜糯6号”进行检测,经用40对SSR引物进行DNA谱带数据比对,差异位点数为35,判定为不同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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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最高法知民终13号

该案例可以看出,样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往往比鉴定结果更加重要。在鉴定结果真实有效的情况下,不同的样品能够证明不同的事实。在侵权诉讼中,任何一方都应该谨慎选择样品,如此才能实现本方的证明目的。

02

未保藏标准样品,品种权保护范围如何确定

标准样品的重要性如前所述,一般情况下,品种权的保护范围以品种权人向行政机关提交并保存的标准样品为准。也就是说,经过对比,被诉品种的样品与标准样品构成相同或相似,往往被认定构成侵权。然而在一些情况下,无法获取保藏的标准样品。此时,确定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就成为了一个核心问题,被诉侵权的繁殖材料与谁比较才能确定其侵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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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最高法知民终782号

由此可见,尽管标准样品非常重要,但是在无法获得标准样品的情况下,并非无法确定品种权的保护范围,甚至导致维权不能。只要规范的进行取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侵权事实,仍然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

广东种业大会 公证种子不够、无性繁殖品种……新品种维权如何选择样品?

DUS(, and )田间观察测试方法是一种用于评估植物新品种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方法。田间观察对比测试通过在田间,分别种植两种或两种以上植物品种进行观察对比。DUS田间观察对比测试通常包括三个阶段: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在特异性阶段,测试人员会观察对比品种之间的差异,以确定被诉品种是否具有独特的特性。在一致性阶段,测试人员会评估对比品种在不同时间和不同地点的一致性表现,以确保同一品种在不同环境下的表现一致。在稳定性阶段,测试人员会分别观察对比品种在不同年份和不同环境下的表现,以确定其是否具有稳定的遗传特性。

广东种业大会 公证种子不够、无性繁殖品种……新品种维权如何选择样品?

04

总结和展望

植物新品种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动农业科技进步、保障农民利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在打击侵权行为的过程中,确定正确的样品,有助于保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维权的效率与效果。在维权中切勿选错样品,这样会导致证据无法达到证明目的,最终导致维权不能。

参考文献

[1] 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136号。

[2] 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13号。

[3] 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782号。

来源丨知产力

作者|于春博 北京宣言律师事务所‍‍

编辑丨农财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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